新國標要求車門外把手應具備機械釋放功能 非碰撞側應自動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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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消息,新國日前,標求公安部組織起草的車門國家標準計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向社會征求意見。
該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外把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手應釋放鎖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具備機械擬在征求意見稿發(fā)布后6個月正式實施,非碰替代現(xiàn)行的撞側GB 7258。
標準聚焦了近年來新能源汽車的應自中常見的種種問題,都是動解曾經(jīng)出現(xiàn)較大爭議的問題。
其中針對車門新增了“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系統(tǒng)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系統(tǒng)的新國汽車,當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時或動力電池發(fā)生熱事件時,標求非碰撞側車門應自動解鎖。車門”
對于電動門把手,外把“征求意見稿”也新增了更詳細的手應釋放鎖要求:
若裝備電動式車門內把手,應同時配備具有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內把手作為機械應急車門內把手,并在機械式解鎖和開啟裝置附近設置相應醒目的標志。
汽車每個車門(不包括尾門)應配置具備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外把手,系統(tǒng)的設計應滿足在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tài)時,發(fā)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側車門應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此外,在“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技術指標中明確新增了兩項針對乘用車的要求:
一是指出,乘用車每次上電/點火后(發(fā)動機自動啟停除外),應處于百公里加速時間不小于5s的默認工作狀態(tài)。
二是要求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載客汽車應具備踏板誤踩加速抑制功能,在靜止、蠕行時能夠檢測,抑制動力輸出并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